陸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5月起上路 20240215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為規範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加強對溫室氣體排放的控制,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促進經濟社會綠色低碳發展,中國大陸特制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並將自二○二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中國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行政區域內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機構按照大陸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碳排放權交易產品登記,提供交易結算等服務。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組織開展碳排放權集中統一交易。登記和交易的收費應當合理,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應向社會公開。
中國大陸碳排放權註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完善相關業務規則,建立風險防控和信息披露制度。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進行監督管理,並加強信息共享和執法協作配合。碳排放權交易應逐步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
碳排放權交易覆蓋的溫室氣體種類和行業範圍,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目標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碳排放權交易產品包括碳排放配額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現貨交易產品。
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以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主體,可以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其他對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機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以及本條例規定的技術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碳排放權交易。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目標,制定重點排放單位的確定條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重點排放單位的確定條件制定行政區域年度重點排放單位名錄。重點排放單位的確定條件和年度重點排放單位名錄應向社會公布。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目標,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產業結構調整、行業發展階段、歷史排放情況、市場調節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額總量和分配方案,並組織實施。碳排放配額實行免費分配,並根據有關要求逐步推行免費和有償相結合的分配方式。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年度碳排放配額總量和分配方案,向行政區域內的重點排放單位發放碳排放配額,不得違反年度碳排放配額總量和分配方案發放或者調劑碳排放配額。
依照條例規定研究提出碳排放權交易覆蓋的溫室氣體種類和行業範圍、制定重點排放單位的確定條件以及年度碳排放配額總量和分配方案,應徵求省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等方面的意見。
重點排放單位應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技術規範,制定並嚴格執行溫室氣體排放數據質量控制方案,使用依法經計量檢定合格或者校準的計量器具開展溫室氣體排放相關檢驗檢測,如實準確統計核算溫室氣體排放量,編制上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並按照規定將排放統計核算數據、年度排放報告報送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重點排放單位應對其排放統計核算數據、年度排放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重點排放單位按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年度排放報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設施、統計核算方法等信息。年度排放報告所涉數據的原始記錄和管理台賬應至少保存五年。重點排放單位可委托依法設立的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溫室氣體排放相關檢驗檢測、編制年度排放報告。
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對重點排放單位報送的年度排放報告進行核查,確認其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核查工作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並自核查完成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重點排放單位反饋核查結果。核查結果應向社會公開。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透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依法設立的技術服務機構對年度排放報告進行技術審核。重點排放單位應配合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技術審核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數據和資料。
接受委托開展溫室氣體排放相關檢驗檢測的技術服務機構,應遵守有關技術規程和技術規範要求,對其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承擔相應責任,不得出具不實或者虛假的檢驗檢測報告。重點排放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製作和送檢樣品,對樣品的代表性、真實性負責。
碳排放權交易可採取協議轉讓、單向競價或者符合有關規定的其他現貨交易方式。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透過欺詐、惡意串通、散布虛假信息等方式操縱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或者擾亂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秩序。
中國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管理平台,加強對碳排放配額分配、清繳及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情況等的全過程監督管理,並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重點排放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可責令停產整治:(一)未按照規定制定並執行溫室氣體排放數據質量控制方案;(二)未按照規定報送排放統計核算數據、年度排放報告;(三)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年度排放報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設施、統計核算方法等信息;(四)未按照規定保存年度排放報告所涉數據的原始記錄和管理台賬。
重點排放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