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修正 即起生效
20231016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國際貿易署發布修正「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即起生效。按規定,廠商進口貨品,不得有產地標示不實情事,進口貨品本身、內外包裝、說明書、型錄、仿單或圖樣上如標示不實製造產地;或標示其他文字、圖案,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者,依相關處理原則辦理。
進口外國貨品(空包裝容器或吊牌、標籤等標示物除外),標示不實製造產地(如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國內廠商製造或有製造字樣之類似文字,或原產地以外國家或地區製造之字樣);或標示其他文字(如TAIWAN TAIPEI、多國產地標示、國內廠商名稱、地址、統一編號、電話、傳真、網址、XX公司榮譽出品或原產地以外國名、地名、廠商名稱、地址、統一編號、電話、傳真、網址等)、圖案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者,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依貿易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議處。進口人得向海關申請改善,無產地標示不實時,始准予通關放行,否則應予退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進口「鞋面」、「鞋底」二種鞋類半成品(包括大陸地區產製,經公告准許進口者),標示「MADE IN TAIWAN」或類似文字;進口前目以外之其他半成品,其產地標示經貿易署專案核准;未標示不實製造產地,而標示國內廠商名稱、地址、統一編號、電話、傳真、網址,但已註明「進口商」或「代理商」或「經銷商」或其他類似文字;標示國內廠商名稱、地址、統一編號、電話、傳真、網址、國內廠商註冊之商標,雖未註明進口商、代理商、經銷商或其他類似文字,但已於國內廠商名稱、地址、統一編號、電話、傳真、網址、國內廠商註冊之商標之標示處同一面鄰近處清楚標示正確產地;標示原料產地或商標登記之國名、地名或國家標誌,但已顯著標示原製造產地;進口貨品包裝上之嘜頭(Shipping Mark)標示目的地國(港)、目的地廠商,但已標示正確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