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豁免門檻 112年度施行
20221108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自一一二年度起我國營利事業持有符合CFC定義之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且其外國企業不符合CFC制度之豁免門檻規定,則該我國營利事業為營利事業CFC制度之適用對象,應認列CFC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豁免門檻指「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而針對上述七百萬元之豁免門檻,若CFC在一會計年度之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計算七百萬元之豁免門檻時,應按營業月份占全年比例計算。營業期間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指出,為防杜營利事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增訂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三建立的營利事業CFC制度經行政院核定自一一二年度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營利事業CFC制度並非加稅措施,而係為防杜營利事業藉由將CFC盈餘保留不分配,規避原應負擔我國納稅之義務,將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提前課稅,為完善我國公平合理稅制之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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