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因疫情影響 符條件者免辦111年度營所稅暫繳 20220815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財政部核釋,營利事業因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者,免辦理一一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財政部指出,營利事業因疫情影響,於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於辦理一一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曆年制為一一一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特殊會計年度比照推算,如四月制即為一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一一一年度營所稅暫繳: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九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者,例如自一○九年一月起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一個月之營業額較一○八年十二月以前六個月或一○七年以後之任一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一五%,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

財政部表示,該部前於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及一一○年八月六日發布令釋提供免辦理一○九年度及一一○年度營所稅暫繳之租稅協助措施,以減輕受疫情影響之營利事業繳稅資金壓力。鑑於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已延長至一一二年六月三十日,且考量國內一一一年四月起疫情升溫,部分行業之營運仍持續受疫情影響,因此持續提供免辦理一一一年度營所稅暫繳紓困措施。

財政部表示,上述措施採「申請從簡,認定從寬」原則辦理,營利事業已依該部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令或一一○年八月六日令規定免辦理一○九年度或一一○年度營所稅暫繳者,可直接適用免辦理一一一年度營所稅暫繳,無須再提出申請;營利事業於辦理一一一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如已依規定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亦無須再提出申請,可直接適用免辦理一一一年度營所稅暫繳紓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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