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且非屬關稅配額項目農漁畜產品 得進儲物流中心 15日實施
20220712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經濟部昨(十一)日發布公告,未經該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且非屬關稅配額項目之農漁畜產品者,得進儲「經海關核准登記之物流中心」之規定,並自本(七)月十五日實施。
公告指出,「經海關核准登記之物流中心」(簡稱物流中心)准許進儲旨揭大陸地區物品,供重整後全數外銷,或以原型態或重整後轉售(轉儲)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經海關核准從事重整業務之自主管理保稅倉庫或轉售課稅區廠商。前述所稱「重整」係指「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列之檢驗、測試、整理、分類、分割、裝配、重裝等方式。
物流中心進儲、轉售(轉儲)旨揭之大陸地區物品時,免向該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許可,逕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承購之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或科學園區園區事業,應分別依「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之輸入條件」等規定向國貿局、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科學園區管理局專案申請許可;惟經海關核准從事重整業務之自主管理保稅倉庫,免向國貿局申請,逕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
課稅區廠商承購物流中心進儲之原型態或重整後之大陸地區物品,須敘明自物流中心承購物品之必要性及特殊性等理由,向國貿局專案申請許可,且須符合下列條件:前揭大陸地區物品限半導體或顯示器製程設備專用之零配件,且非屬由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經海關核准從事重整業務之自主管理保稅倉庫轉儲之物品;承購之物品應符合國內無產製、特殊需要或少量之條件。
物流中心、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經海關核准從事重整業務之自主管理保稅倉庫,其相互間轉售(轉儲)旨揭之大陸地區物品,應以逐批方式向海關申報。但科學園區園區事業取得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者,得以按月彙報方式辦理,並應於轉售(轉儲)前逐批向科學園區管理局申請核准,該局於核准後應將同意文件影本分送買方轄區海關。
物流中心應於承購廠商依規定取得承購許可後,始可辦理貨品之轉售出倉,違者屬未經許可輸入之行為,該部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