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部修正兩岸貿易許可辦法部分條文
20220323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經濟部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部分條文,增訂物品內容有明顯對臺統戰之影像或語音者,進口人應於通關放行後負責塗銷;為加強管理,增訂主管機關認定屬明顯對臺統戰之標誌(文字或圖樣)、影像或語音,應於網站公開,物品與之具有相同或近似內容者,不得輸入(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另為符合實務作業,修正廠商於進口文件或出口文件應列明產製地或目的地之字樣(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第十一條修正條文規定,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其進口文件上應列明「中國大陸產製」字樣或同義之外文。經主管機關認定其物品本身或內外包裝有明顯對臺統戰標誌(文字或圖樣),或其物品內容有明顯對臺統戰之影像或語音者,進口人應於通關放行後負責塗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予塗銷:一、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物品。二、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款之物品經文化部同意。三、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款至第十二款之物品。
前項有明顯對臺統戰之標誌(文字或圖樣)、影像或語音,主管機關應於其網站公開。大陸地區物品本身、內外包裝或內容有與前項主管機關公開之標誌(文字或圖樣)、影像、語音相同或近似者,不得輸入。
第十二條規定,對大陸地區輸出物品,其出口文件所載之目的地,應列明「中國大陸」字樣或同義之外文。前項物品係輸往大陸地區供委託加工或補償貿易者,應於輸出相關文件上載明該輸出目的。前項出口人轉換其行為為投資時,應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