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進口績優商涉違法情事且重大危害公益之虞認定要點 上路 20220225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為辦理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業務,及認定出進口績優廠商有無表揚辦法第四條之一所定涉及違法情事且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或有重大危害之虞,特發布訂定「出進口績優廠商涉及違法情事且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或有重大危害之虞認定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要點規定,廠商之違法情事經審查會會議認定屬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或有重大危害之虞者,由該局簽報經濟部廢止該廠商前一年度之績優廠商資格。

要點用詞定義中,有關涉及違法情事且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或有重大危害之虞,係指有違反貿易、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之情事且違規情節重大。年度指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單次則指因同一違法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經原處分機關處罰鍰。

要點指出,國貿局於每年二月底前,得彙整前一年度表揚之廠商名單全部或一部,除構成違反貿易法規之情節重大者外,應通知各法規主管機關於三月底前協查名單內之廠商,前一年度及當年度有無下列之裁罰或違法情事,並請原處分機關說明違法事實、違法期間、違反法規及裁罰內容:勒令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有構成環境保護法規所認定之情節重大;有構成食品安全衛生法規認定之情節重大;有於同一年度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單次或累計被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罰鍰;有於同一年度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累計被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罰鍰,且其中單次被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罰鍰。

前項所稱違法期間,應以違法行為發生日期為計算基準,如原處分機關無法認定違法行為發生日期者,以其檢查日期為計算基準。但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及勞工法規,以裁罰日期為計算基準。審查會會議得請原處分機關之代表及受審查廠商列席或以書面陳述意見,審查會會議應就廠商之違法情事,依該辦法立法意旨,考量下列事項,綜合認定其違法情節是否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或有重大危害之虞:(一)是否基於民生需求或緊急應變。(二)是否係可歸責於該廠商之事由。(三)是否發生於同一營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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