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外銷貨物或勞務折讓 應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列 20220125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營利事業申報外銷貨物或勞務之折讓,應提示國外廠商出具註明折讓原因、折讓金額及折讓方式(如減收外匯或抵減其他貨款等)之證明文件憑以核認。

財政部指出,銷貨折讓係指銷售貨物或勞務,經買賣雙方協議,由貨款中減除而未實際收取之銷貨價款,即對銷貨價格的減讓或免除,其原因包括於契約履行時,發生締約時所未考慮之事項,例如貨物之品質有瑕疵,或在運送途中破損,為順利完成該交易,乃在售價上給予折減,或貨款尾數之讓免,因此營利事業在申報外銷折讓時,除需提供貨款少收之證明外,尚需提供折讓發生原因之憑證,以憑認定是否符合外銷折讓。

北市國稅局舉例,以查核甲公司一○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列報銷貨折讓五百萬元,其中外銷貨物折讓二百萬元,取具之憑證僅有借項通知單(DEBIT NOTE),無法提供給予國外廠商折讓之原因及折讓方式(如減收外匯或抵減其他貨款等)之證明文件,經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否准認列,遂調整補稅四十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外銷貨物或勞務之折讓,應依規定提示折讓證明文件以佐證折讓事實,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台灣新生報航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