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部預告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20220124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經濟部預告「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由於世界貿易組織防衛協定訂有期間複查規定,為協助業者爭取撤銷防衛措施,或加速自由化,本次將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期間複查之應訴案件得申請補助。另因疫情影響,貿易型態朝數位化發展已成趨勢,將增訂線上舉辦貿易人才訓練之補助項目規定。
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有關受補助經費之支用單據,非屬會計法第五十二條規範之機關原始憑證,其支用單據之處理應回歸依各該法人、機構、團體之主管機關訂定之法規或稅捐機關規定辦理核銷、保存及銷毀,爰修正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二、世界貿易組織防衛協定訂有期間複查規定,為協助業者爭取撤銷防衛措施,或加速自由化,修正期間複查之應訴案件得申請補助。(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三、實務上應訴貿易救濟案件因跨年度而分次辦理核銷,修正受補助之應訴案件,經最後認定後,再提供檢討報告。(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四、為免受補助單位未妥善存管支用單據,修正得就支用單據存管情形辦理查核。(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五、為使受補助單位能落實存管支用單據,增訂有未妥善保存致單據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依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六、因疫情影響,貿易型態朝數位化發展已成趨勢,增訂線上舉辦貿易人才訓練之補助項目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附表)
世界貿易組織防衛協定第七條規定,若防衛措施之實施期間超過三年,採行該措施之國家應在實施期間的中期以前進行複查(簡稱期間複查)。鑒於複查有機會撤銷該防衛措施或加速自由化,擬修正期間複查階段之應訴防衛措施案件得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