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尼FTA停止施行前 優惠性產證採權宜措施 20220122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保障我國業者權益,財政部昨(二十一)日核定進口合於中華民國(臺灣)與尼加拉瓜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下稱臺尼FTA)第四章規定之原產貨品,進口日期自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該協定停止施行前,申請適用優惠關稅者,得以尼加拉瓜共和國工商部出口貿易中心(CETREX)核發之原產地證明書併附進口商自行具結原產地聲明書二項文件,替代該協定優惠性原產地證明書辦理通關。

關務署表示,尼國於去(一一○)年宣布與我國終止外交關係並廢止臺尼FTA,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停止核發優惠性產證,致我國進口商不能持該證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對此,基於尼國迄今未按臺尼FTA有關規定辦理退出通知,依該協定規定,臺尼FTA仍屬有效之情形下,為保障我國進口商權益,同時確保進口貨物符合臺尼FTA原產地規則,財政部緊急發布優惠性產證替代權宜措施。

關務署提醒,廠商進口合於臺尼FTA之尼國原產貨物,倘未能於通關時及時檢附申請適用優惠關稅之上開二項證明文件,應依關稅法第十八條,辦理押款放行,並於四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退還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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