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法施行細則將修正部分條文 20210628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為配合貿易實務需要及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名稱之修正,經濟部預告修正「貿易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除了明確規定貿易法第十三條所稱協定之範圍,另為配合實務需要,將明定經濟部公告瀕臨絕種動植物物種及其產製品輸出入採行管理措施時,出進口人於符合第八條條件下仍得辦理輸出入。
為使貿易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與貿易法第十七條第一款就有關侵害他國智慧財產權之他國一詞作同一解釋,此次修正將明確規定貿易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他國之範圍。另將配合「加工出口區」名稱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及「科學工業園區」名稱修正為「科學園區」。
依規定,瀕臨絕種動植物物種及其產製品輸出入之管理,由主管機關公告。為配合實務需要,使該管理措施於出進口人符合第八條條件下仍得辦理輸出入,將酌修文字加以明定。第七條擬修正為依該法第五條對特定國家或地區所為之禁止或管制、第六條暫停貨品之輸出入或其他必要措施、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所為之限制、第十三條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之管理、第十三條之一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之管理、第十六條所採取無償或有償配額或其他因應措施及第十八條進口救濟措施,均應公告,並自公告日或指定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