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部公布推廣貿易服務費免收項目範圍修正草案 20210507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昨(六)日發布「推廣貿易服務費免收項目範圍」修正草案,為配合「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名稱已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依該條例第一條規定,園區名稱已由「加工出口區」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名稱已修正為「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本次擬將條文規定中的園區名稱作文字修正,以更趨明確。

修正條文草案如下:

下列輸出入貨品,免收推廣貿易服務費:一、政府機關、各國使領館外交人員出口貨品。

二、救濟物資、自用船舶固定設備之各種專用物品、燃料及個人自用行李出口者。

三、依法沒入或貨主聲明放棄經海關處理之貨品。

四、保稅倉庫、保稅工廠、物流中心、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或免稅商店等保(免)稅貨品之進出口。但保稅倉庫之申請出倉進口、物流中心之申請出中心進口或其他核准內銷之應稅貨品,不在此限。

五、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或保稅區之貨品;課稅區或保稅區輸往自由貿易港區之貨品。

六、轉口及復運進、出口貨品。

七、依關稅法令有關規定免稅進口者。但海關進口稅則規定免稅者,不在此限。

八、應繳或補繳之推廣貿易服務費金額未逾新臺幣一百元者。

九、三角貿易貨品。

十、其他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專案核定免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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