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部擬修正公司登記辦法 20210218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為因應公司各項登記實務需要,經濟部擬修正「公司登記辦法」第五條附表五、附表六及附表七,簡化部分登記作業。

公布的修正草案總說明中指出,依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四項規定,將附表五原規定「增資、發行新股」登記事項於全部現金出資者免附全體股東同意書影本之情形,將修正為「以技術、勞務出資者須檢附」全體股東同意書。

附表六修正要點,對於外國公司申請分公司登記,原應檢附之「(改派)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負責人授權書」、「(改派)分公司經理人授權書」等文件,修正為檢附影本即可。原「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欄位修正為「會計師營業所用資金查核報告書」,並修正備註九之文字。

外國公司申請「增設在臺分公司」、「分公司所在地變更」及「分公司廢止(繼續營業)」之登記事項,因無涉外國公司登記表內容,因此將予刪除應檢送「外國公司(變更)登記表」文件。

另將新增「辦事處轉換為分公司」登記事項,使原已在臺設立辦事處(原無在臺經營業務需求)之外國公司,若欲將辦事處轉換為分公司(有在臺經營業務需求)時,無須申請廢止原辦事處登記同時併案辦理分公司設立登記,且可沿用原統一編號,以降低外國公司因聘雇員工及其勞、健保期間計算等轉換成本。

此外,附表七外國公司申請辦事處登記應檢附之「(改派)在中華民國境內代表人授權書」,修正為「(改派)在中華民國境內代表人授權書影本」,及新增備註「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要求公司檢附工作計畫書」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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