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歐洲組織籲制定重點岸電法規 20220707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周家仰/綜合報導】根據英國航運相關網站引述,在意識到需要大力部署岸電,以減少港口船舶有害排放同時,歐洲海港組織(ESPO)及歐洲私營港口公司碼頭聯盟(FEPORT)聯合呼籲監管機構要將此技術集中部署在最具有營運及高度經濟效益的地方,同時呼籲修改替代燃料基礎設施法規(AFIR)及FuelEU海事法規的提案。

這兩個組織強調,為避免浪費有限時間與公共資源,歐洲的法律架構應確保將陸上電力供應部署在港口的各個位置,每項安裝與設置都要能最大程度減少每歐元投資的排放量。

ESPO與FEPORT提出一種方法,重點關注港口中每個泊位或碼頭的岸電部署,而非每個港口。他們指出,目前的替代燃料基礎設施法規提案,可能會導致整個港口需要具備岸電能力,假使有超過一定數量貨櫃船或客輪進港停靠,就會發生問題,與更集中的方式相比,這將需要大量額外的公共投資來部署岸電,他們認為,這些投資在減排方面不太可能具有成本效益。

為優化使用岸電作為泊位排放的解決方案,ESPO及FEPORT呼籲,可根據港口相關位置計算停靠港的數量,成員國與港口可優先考慮在環境效益方面最有意義的岸電投資,因此港口中通常不停靠或不打算被需要在泊位使用的,例如未充分利用的碼頭,將可被排除在要求之外。這兩個組織認為,他們提出的方法將確保將岸電部署在對環境與經濟最有意義的地方,可落實各港口利益有關者的既定角色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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