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噸位丈量規則(上) 20220627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第一篇 總則

1.目的1.1為核定船舶與浮動設施的總噸位和淨噸位,制定本《噸位丈量規則》(以下簡稱 本規則)。 2。適用範圍 2.1 除另有規定外,本規則適用於中國籍船舶與位於中國管轄水域的浮動設施。2.2 本規則不適用於下列船舶與浮動設施:(1) 軍用船舶;(2) 體育運動船舶; (3)浮式儲油裝置。 3 解釋 3.1 本規則由中國大陸海事局(以下簡稱本局)負責解釋。 4 施行與應用4.1 本規則自二○二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4.2噸位丈量均以米(m)為計算單位,精確至小數點後兩位。總噸位和淨噸位的數值應採用整數,不計小數點後的數值;若總噸位或淨噸位數值小於 1 時則取 1。證書及檔 中的總噸位、淨噸位,只填寫數位,數位後面沒有單位。 4.3 除另有規定外,船舶與浮動設施在進行修理、改裝、改建以及與之有關而影響噸位時,應重新丈量噸位。4.4 新穎型式船舶的總噸位和淨噸位,由於其構造的特點,以致不能合理應用或難以 使用本規則各條規定時,應由本局決定其總噸位和淨噸位的丈量方法。新穎型式船舶應理解 為其設計新穎的船舶,且不應包括現有常規形狀的傳統型船舶或本規則中已涵蓋的船型,計 算所得的總噸位和淨噸位應能分別反映船舶的總尺度和有效容積。

4.5國際航行海船、遠洋漁船、海上移動式平臺、遊艇,應按照本規則第2篇第2章丈量噸位。 4.6中國大陸境內航行海船、中國境內海洋漁船、特定航線江海直達船舶以及海上浮動設施,應按 照本規則第2篇第3章丈量噸位。4.7內河船舶、內河漁船、青海湖船舶以及內河浮動設施應按照本規則第3篇丈量噸位。5責任5.1 船舶檢驗機構應依據本規則要求進行噸位丈量,對噸位丈量結果負責。5.2 船舶設計方應確保其船舶設計圖紙資料符合本規則的相關要求,並對所設計船舶 的送審圖紙準確性負責。6 術語與含義6.1 本規則各篇章所涉及的有關術語與含義,如與各技術規則不一致時,則以本規則2為準。

如本規則未明確,則以各技術規則為準。6.2 就本規則總體而言,有關術語與含義如下: (1)船舶:系指各類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飛行器、潛水器、移動式 平臺以及其他移動式裝置。(2)海上浮動設施:系指採用纜繩、錨鏈、張力筋腱或壓載等非剛性固定方式長期 系固在某一地點並漂浮(包括坐底工況)於海面的建築或裝置。(3)內河浮動設施:係指內河水域中採用纜繩或者錨鏈等非剛性固定方式系固並漂 浮或者潛于水中的建築、裝置。(4)總噸位:係指根據本規則各項規定丈量確定的船舶與浮動設施的總容積。(5)淨噸位:係指根據本規則各項規定丈量確定的船舶與浮動設施的有效容積。3 第2篇 海上船舶與浮動設施的噸位丈量。

第1章 通則第1節 圖紙資料 1.1.1 凡需按本篇進行噸位丈量的船舶、浮動設施,應提供下列圖紙資料(如適用): (1)總布置圖;(2)主要橫剖面圖;(3)基本結構圖; (4)上層建築及甲板室結構圖;(5)艙容圖; (6)各層甲板乘客艙室布置圖(各艙室應注明乘客數); (7)型線圖與型值表;(8)桅杆、起重機、通風總管、煙囪和起重柱等結構圖; (9)錨鏈筒、錨穴、海水閥箱等詳細尺寸圖;(10)貨艙艙口蓋結構圖; (11)靜水力曲線或邦氏曲線圖/表;(12)柱形樁腿結構圖、樁靴(或沉墊)結構圖、懸臂梁結構圖、鑽臺區域結構圖(包括 擋風牆)、升降裝置結構圖、立柱結構圖、柱靴或下殼體結構圖、撐杆結構圖;(13)其他可能影響噸位的相關圖紙。

第2節 術語與含義1.2.1就本篇而言,有關術語與含義如下:(1)上甲板 上甲板:係指最高一層露天全通甲板,在露天部分上的一切開口,設有永久性風 雨密關閉裝置,而且在該甲板下面船旁兩側的一切開口,也有永久性的水密關閉 裝置。如船舶具有階梯形上甲板,則取最低的露天甲板線和其平行於甲板較高部 分的延伸線作為上甲板。對於完全延伸到舷邊的不連續的上甲板,若不連續部分的長度超過1m,則 應按階梯形上甲板處理。位於船長範圍以外的階梯形不必考慮。對於不延伸到舷邊的不連續的上甲板,不連續部分應按位元元於上甲板平面以下 的壁龕處理。如船舶在最上層甲板下的舷邊有開口,且該開口無關閉設備,而舷內有風雨 密艙壁和甲板予以限界,則此開口下的甲板應視作上甲板。

(2)船長 船長:系指水線總長度的96%,該水線位於自龍骨上緣量至最小型深的85%處,或者是指該水線從首柱前緣量到上舵杆中心線的長度,兩者取其較大者。如船舶設計具有傾斜 龍骨,作為測量本長度的水線應平行於設計水線。 當船舶無舵杆時,長度應理解為按量得的最小型深的85%處的水線總長的96%。對於無明確定義船首或船尾的船舶,如柱穩式平臺,潛水器、浮船塢以及類 似的船舶,長度應使用總長的96%。 如設有一個以上舵,在確定長度時應考慮最尾部的舵杆。

(3)型深 型深:系指從龍骨上表面量到船舷處上甲板下表面的垂直距離。對木質船舶和鐵 木混合結構船舶,垂直距離是從龍骨鑲口的下緣量起。若船舶中橫剖面的底部 具有凹形,或裝有加厚的龍骨翼板時,則垂直距離應從船底平坦部分向內引伸 與龍骨側面相交之點量起。具有圓弧形舷邊的船舶,型深應量到甲板型線和船舷外板型線相交之點,這 些線的引伸是把該舷邊看作設計為角形的。當上甲板為階梯形甲板,並且其升高部分延伸超過決定型深的一點時,型深 應量到此甲板較低部分的引伸虛線,此虛線平行于甲板升高部分。

(4)最小型深 最小型深:系指從平板龍骨上表面沿龍骨長度方向最低點處(或本章 1.2.1(3)條所述 的等效下端點)量至與上甲板下表面沿上甲板長度方向最低點處(或本章 1.2.1(3)條所述 的等效上端點)相切的水準線的垂直距離。就本含義而言,船舶縱傾視為與設計水線平行。

(5)寬度 寬度:係指船舶的最大寬度,對金屬殼板的船,其寬度是在船長中點處量到兩舷的肋骨型線,對其他材料殼板的船,其寬度在船長中點處量到船體外表面。(6)圍蔽處所 圍蔽處所:系指由船殼、固定的或可移動的隔板或艙壁、甲板或蓋板所圍成的所 有處所,但永久的或可移動的天篷除外。無論是甲板上有間斷處,或船殼上有開口,或甲板上有開口,或某一處所的蓋板上有開口,或某一處所的隔板或艙壁上 有開口,以及一面未設隔板或艙壁的處所,都不 妨礙將這些處所計入圍蔽處所之 內。1 在永久的或可移動的天篷區域內的處所應按本章 1.2.1(7)條處理。永久固定在上甲板上的箱櫃應計入船舶總容積,此箱櫃如有與船舶貨物系統 管路或透氣(除氣)管路相連接的可拆式管子,則此箱櫃應計入貨物處所容積Vc。貨艙口的風雨密鋼質箱形艙蓋的容積應計入船舶總容積,如該箱形蓋的下方 是敞開的,則其容積亦應計入貨物處所容積Vc。

(資料來源:中國大陸海事局 記者周家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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