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判決評析會 聚焦載貨證券條款拘束力與有效性 20220613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社團法人臺灣海商法學會、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與政策學院,6月7日下午2點線上召開2022年第三屆「海商法判決評析會」,會中聚焦載貨證券(海上貨運單據)背面條款之拘束力與有效性。由臺灣海商法學會理事長饒瑞正、全國律師聯合會副理事長許雅芬擔任主持人,立言法律事務所張訓嘉律師及協群國際法律事務所林邦彥律師與談。

本次吸引海運實務及產險實務各界參與,與會貴賓包括長榮海運洪俊生經理、劉麗君經理、彭素芳協理、中華民國貨櫃儲運事業協會理事長葉敬德、前任理事長吳哲榮、秘書長曾世隆、海運承攬公會法規組召集人葉建明、副召集人吳俊澤、太平船務總經理陳麒全、經理陳冠伶、長榮大學宋政佳助理教授等產官學研專家,線上參與人數達六十二人。

海商法學會理事長饒瑞正表示,海商法法源來自國際規範,因此海商法的解釋與適用應以被援參的國際規範為論證基礎,而肯認載貨證券之背面條款對託運人具有拘束力。從而再適用海商法第六十一條不公平條款規制決定其效力或又適用海商法第七十七條決定本件應適用之準據法。至於海商法第七十七條之立法優劣,則又是另一個問題。

全律會許雅芬副理事長代表全律會致詞時表示,本次線上評析會探討海商法熱門的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不因疫情而中斷法制的研析,獲得熱烈的參與,未來全律會也將持續與海商法學會合作,共同營造有利於律師執業的環境。

張訓嘉律師提出見解,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980號裁定改變最高法院40多年來就載貨證券背面準據法條款之效力所採之見解,可謂重大變革,對海商法實務具有重大影響,值得進一步觀察其後續就載貨證券其他背後印刷條款效力所採之見解。

林邦彥律師則認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980號裁定,消弭我國長期存在有關載貨證券背面條款是否具有拘束力之紛爭,並奠定我國海商法與海事國際公約主流價值接軌之基石,殊值贊同,惟後續實際發展是否符合海運實務之運作,仍有待進一步追蹤及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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