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港務精進海關扣押貨物管理安全 訂定SOP 20220530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臺灣港務公司行政副總經理盧展猷(中)率領該公司團隊於交通部召開記者會,花蓮港務分公司港務長陳世鴻(左一)、基隆港務分公司主祕張維鍵(左二)、臺中港務分公司主祕張紋英(右二)、高雄港務分公司處長陳祖強(右一)。(記者周家仰攝)

【記者周家仰/台北報導】高雄港務分公司表示,為提升海關扣押或預定扣押、留置及沒入進口之存棧貨物,於收受進倉後能更為有效管控,高雄港務分公司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管理辦法」訂定「扣押庫管理標準作業程序」,並於即日起依標準作業流程執行海關扣押、留置或沒入之進口貨物進、出倉作業。

臺灣港務公司行政副總經理盧展猷本(五)月廿七日率領該公司團隊於交通部召開記者會。高雄港務分公司棧埠事業處長陳祖強表示,該作業流程針對海關扣押、留置或沒入之貨物,收受進倉時核對船舶簽證編號、貨名、嘜頭,計點件數並指定進儲海關監管之監視器攝影範圍倉位內,另填製進倉理貨單,記載實際所收貨名、嘜頭、件數及儲存位置,簽註貨物狀況和數量後與海關互為簽證,完成貨物收受,如為貴重物品則存放於倉庫的安全間內並上鎖,再由海關辦公室監視系統控管;如貨物有破損情形,則依破損貨物處理作業方式分別堆放並詳加記載註明。海關提取扣押、留置或沒入之進口貨物之處理,經海關開標進行拍賣後,拍定人(得標人)到倉庫提貨時,須檢送「扣押貨物收據」或「高雄關扣押/逾期貨物放行通知單」或「扣押貨物憑單」等證件並繳清倉租後憑以出倉提貨,若為貨主放棄之貨物則由海關繳納倉租監視銷毀。如遇貨物在海關規定之限期內,仍未能出清者,倉棧管理人員應責成拍定人(提貨人)補繳倉租後,始准繼續提貨。

高雄港務分公司指出,海關扣押、留置或沒入貨物,依「扣押庫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執行,將有助於貨物有效管理及降低遺失受損之安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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