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代為商務契約 不宜以增修《航業法》加強船務代理業責任  20211118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台北市船代公會昨日召開「第十八屆第十二次理監事會」,會中理事長黃啟洋(左)頒贈羅勝興先生(右)理事當選證書。(記者周家仰攝)

【記者周家仰/台北報導】台北市船務代理商業同業公會(簡稱台北市船代公會)昨(十七)日舉行「第十八屆第十二次理監事會」,由理事長黃啟洋主持,會中全國船代會祕書長包嘉源,針對航港局委外進行《航業法》研修案,有關「研究加強船務代理業對代理外籍船舶所應負擔之責任,及約束外籍船舶在臺履行義務之可行作法」,全國船代會以船務代理契約是商務契約,不宜以增修《航業法》「加強船務代理業之責任」方式解決,建請研究團隊針對航港局所遇到需解決的個案,進行客觀分析。

包祕書長昨日在台北市船代公會理監事會中報告,近年外國船舶在我國港口發生各類意外或不正常事件時,航港局常面對追索外國船東責任及賠償相關問題。另有關「外國船舶滯留港口或外海不走、積欠船員薪水不付、找不到真實船東、外籍油輪北斗星號案之處理、P&I保單申報不實」等,也是航港局所思考待解決的問題。

包祕書長表示,以上航港局所待解決問題,最近已委外進行二項研究案,一為航業法研修案,議題之一為「船務代理業對代理外籍船舶所應負擔之責任,及約束外籍船舶在臺履行義務之可行作法」;另一則是「訂定保險文件及研擬相關審核標準」研究案,要求船代業者於申報船舶進港預報時詳細鍵入P&I保單相關資訊。

對於要求船代業者申報船舶進港預報時,詳細鍵入P&I保單相關資訊一事,全國船代會建請研究團隊妥處,重新調整提出順暢、簡易可行的作業流程,並邀集各地船務代理公會召開座談會或訪談,以進行雙向溝通,檢驗其所擬之申報作業程序是否可行。

台北市船代公會理事由萬海航運協理羅勝興先生接任,已報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備查,昨天理監事會中,由黃理事長頒贈當選證書。

另,台北市船代公會理監事會昨日決議,一一一年應調整增加會員級數有四家:一、太平洋航運一級升為二級;二、康華船務一級升為二級;三、四維航業一級升為三級;四、瑞世船務二級升為三級。

台灣新生報航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