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船東協會:碳排放費應由承租人支付而非船東 20211105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周家仰/綜合報導】據中國大陸相關單位引述,歐盟船東協會最近表示,船舶燃料綠色轉型的額外費用(即船舶排放費用),應由承租人支付,而非船東。

歐洲船東協會希望將購買碳配額的責任轉嫁給船舶營運商,而不是船東,並期待在二○二三年海事部門成為歐盟排放交易計畫時能將其列入法律條文。

根據歐盟因應氣候變化的Fit for 55規定,航運公司須放棄所有歐盟內部航行及一半國際航行的碳排放配額,自二○二三年起逐步實施二十%,到二○二六年後上升到百分之百,約有九千萬噸碳排放量,占所有海運排放量的三分之二,將被納入這項計畫,促使停靠歐盟港口的船舶,都要為每噸碳排放支付費用。

歐盟船東協會認為,涵蓋碳排放交易的Fit for 55規定,有關「污染者付費」原則,航運公司可與租船人就誰支付購買碳排放配額建立合約進行磋商,儘管有此明確規範,但並未有任何約束性要求,而是將成本轉嫁到船舶設備上。

歐盟船東協會希望將二氧化碳減排的決策成本,由營運商承擔,也就是營運商將是最後負責購買燃料及選擇航線、船舶速度的實體。

另,歐盟船東協會建議從「財政支持海上運輸部門能源轉型」的收入中,建立一個特定的海事氣候基金,航運公司可免於購買碳配額,改而向該基金提供其總排放量相等的年度會員資格,然後由該基金代表他們集體上交津貼。

歐盟船東協會表示,匯集的資金將用於「在財政上支援能源轉型」,這應有助於降低清潔燃料及傳統燃料間的價格差異。

日本船東協會則表示,假使歐盟在IMO全球監管架構外,制定區域性排放交易計畫,其他國家就有可能相繼仿效,屆時I-MO任何法規都變得毫無意義,假使每個國家或地區都建立與排放控制相關的收費制度,更存在與其他地區不一致的風險,甚至出現雙重收費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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