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修正 20210712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交通部航港局發布修正「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為配合現行實務上國際航線之貨物商港服務費收取作業模式、簡便化國內航線之貨物商港服務費申報作業,及勞動部組織改造,修正第十二條、第十五條,修正國際及國內航線之貨物商港服務費申報作業(修正條文第十二條)。配合組織改造,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改由勞動部管轄,因此配合修正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修正說明指出,目前國際航線之貨物商港服務費繳納單核發作業係由通關網路連線接收進出口艙單及自海關連線接收進出口貨物放行通知訊息等必要計費資料,再由系統產製並核發國際貨物商港服務費繳納單。為符合現行作業模式,整併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項為修正條文第一項,並刪除第三項及第四項。

為簡化國內航線之貨物商港服務費申報作業,修正第五項由繳納義務人或其業務代理機構填具國內航線貨物商港服務費申報單,並新增計費資料取得方式,由航港局自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接收船舶貨物噸數等之必要計費資料,於核定後填發國內航線貨物商港服務費繳納單,並移列第二項。

新修正之第十二條條文規定,國際航線之貨物商港服務費,由航港局經通關網路連線接收進出口艙單及自海關連線接收進出口貨物放行通知訊息等之必要計費資料,於核定後填發繳納單。國內航線之貨物商港服務費,由航港局自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接收船舶貨物噸數等之必要計費資料,於核定後填發繳納單。

第十五條規定,商港服務費得提撥總額千分之五,交由勞動部運用於提升港口相關工會人力服務品質之相關事項。商港服務費之收入扣除前項經費後,應全部用於有收取商港服務費商港之建設,其用途如下:

一、防波堤、航道、迴船池、助航設施、公共道路及自由貿易港區之資訊、門哨、管制設施等商港公共基礎設施。

二、基於航港政策需要及配合國際公約辦理之研究發展規劃、調查研究、參與國際港口相關組織、港口保全、管制與設備建置等支出。

三、配合航港發展需要有關之聯外交通設施、環保節能設施、污染防制設施、商港交通管理設施及商港土地取得等支出。

四、商港服務費之行政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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