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業者以預估發票先行報關 報單應主動聲明 20240308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進口業者於報運進口貨物時,若買賣雙方尚未議定交易價格,且未能即時檢具正式商業發票報關,應主動於進口報單聲明所附發票為預估發票,申報價格係屬暫訂價格,避免因完稅價格申報不實而遭受處罰。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預估發票(Proforma Invoice)係於貨物成交前,買賣雙方間所載明貨物名稱、單價、規格等之參考交易文件,非屬關稅法第十七條所稱之發票(Invoice)。進口業者以預估發票辦理報關時,進口報單納稅辦法欄位得填報「六五」(預估稅捐)或「六二」(估價未決),並於其他申報事項欄位註記所檢附發票係屬預估發票,申報價格係屬暫訂價格,另向海關申請依關稅法第十八條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貨物,並於貨物放行後四個月內補送正式商業發票供海關審核,有正當理由者可延長,惟不得逾貨物放行後一年。

關務署呼籲業者,若預估發票與正式發票議定之交易價格有差異,勿以預估發票價格申報為實際交易價格,若逕以預估發票報關,未於報關時主動聲明,亦未依規定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經海關查得實際交易發票,恐涉虛報貨物價值及繳驗不實發票等情事,海關將依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論處。呼籲進口業者,如須以預估發票先行報關,應於報單上主動聲明,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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