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含鋰系電池貨物 應申請商品檢驗 20240216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近來二次鋰系電池廣泛應用於一般消費性電子產品及家用電器,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使用安全,海關提醒進口該類貨物,應向標檢局申請商品檢驗,以免延宕通關。
基隆關表示,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商品具有二次鋰系電池,須符合電池的相關驗證要求。如經審核來貨屬含有二次鋰系電池,卻未依規定向標檢局申請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依據關稅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進口人得於海關放行前補附商品檢驗證書,補送期限為海關通知的翌日起算二個月內,如逾期未能補送,將責令進口人限期辦理退運出口。
另據商品檢驗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應施檢驗的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輸入,若未符合檢驗規定的商品輸出入或進入市場,標檢局可依同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基隆關提醒,二次鋰系電池具有高度活性,易導致燃燒或爆炸等危險,籲進口人依規定配合辦理商品檢驗,海關亦將持續於邊境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