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遊戲用槍及零附件 應檢附警政署證明 20240126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報運進口低動能遊戲用槍及其零附件,應檢附內政部警政署同意文件或不列管證明。臺北關表示,自低動能遊戲用槍依規定列管迄今,仍有進口人未諳規定,輸入前未先取得警政署同意文件或不列管證明,或同時申報槍枝及其零附件者,僅檢附槍枝之同意文件,誤以為零附件無需取得同意文件或不列管證明。
為防止非制式槍枝之改造危害治安,內政部已於一一一年九月五日發布「低動能槍枝輸入審查規定」,且經濟部同日公告修正限制輸入貨品表,就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第9304.00.00.40-7號(射擊動能低於二十焦耳/每平方公分之彈簧、空氣或瓦斯槍枝)及第9305.99.00.10-4號(射擊動能低於二十焦耳/每平方公分之彈簧、空氣或瓦斯槍枝之零件及附件),新增輸入規定代號「三六四」,規範進口槍枝或槍枝之零件及附件,因此進口槍管、滑套(轉輪)、槍機等為金屬材質者,依規定應檢附警政署同意文件;如非屬前述者,亦應檢附該署核發之不列管證明文件。
臺北關表示,依據「低動能槍枝輸入審查規定」第二點第二項規定,進口人應於輸入三十日前向警政署提出申請;進口人如未檢附同意文件,海關將逕依「遊戲用槍進出口通關查驗要點」第七點第二款及「內政部警政署與財政部關務署執行低動能槍枝查驗工作聯繫作業要點」規定,通報警察機關協同判斷,或將樣品送警政署實物查驗,恐生貨物延遲通關情形。
為維護商民權益,臺北關提醒輸入低動能遊戲用槍及其零附件前,應先申請取得同意文件或不列管證明,於通關時依規定誠實申報,並檢附相關文件供核,以利加速貨物通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