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電子方式申辦沖退原料稅者 得扣除海關審核出口報單日數 20230719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財政部增訂以電子方式申辦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者,亦得扣除海關審核出口報單日數。基隆關指出,為利廠商即時得知外銷品沖退原料稅申請權益,海關已於關港貿單一窗口「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專區,增加預設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廠商出口報單審結訊息功能,符合可申請沖退稅條件者,系統即主動寄發電子郵件通知廠商辦理退稅,請業者於收到通知後,儘速辦理,以免影響權益。

為保障廠商權益,財政部六月十三日發布修正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增訂以電子方式申辦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者,得於法定沖退稅期限內扣除海關審核出口報單之日數。

基隆關表示,廠商進口原料加工後,若符合關稅法第六十三條及沖退稅辦法規定,得於原料進口放行翌日起一年六個月內,以紙本或電子方式申辦退還進口原料稅款。原本以紙本方式申辦須檢附出口報單副本,其退稅期限內,得以扣除海關審核出口報單的行政作業日數,惟採電子方式申請則無扣除行政作業日數之規定。

為考量透過電子方式申請退稅,廠商須待海關審核出口報單無誤,始得透過退稅系統提出申請,基隆關表示,為保障廠商權益,因而增訂以電子方式申請者,亦得扣除海關審核出口報單日數之規定,並明定扣除日數之計算自出口放行之翌日起至出口報單審結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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