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茶葉應注意輸入規定465補充規定 20230515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進口茶葉應注意輸入規定「四六五」之補充規定,臺北關呼籲,進口茶葉均應依規定出具產地證明文件,海關對於產地證明之效力或其所載內容若有疑慮,將依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送請駐外單位協查。

臺北關表示,由於茶葉不論生鮮、冷藏、冷凍、乾、發酵、未發酵,以其收割或採集之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

經濟部國貿局已公告,茶葉新增輸入規定「四六五」,進口時應檢附出口國、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或經國貿局公告出口國與我國諮商取代該國產地證明文件;如屬進口供自用貨品,且其數量未超過六公斤者免附。

為貼合國際貿易實務作業,行政院農委會三月間以函釋補充,進口茶葉製品,自A國採收輸出至B國進行加工與包裝,其產地證明文件建議:

一、B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為B國,為符合財政部與經濟部公告茶葉等八項農產品之原產地認定基準及「四六五」輸入規定,出具產地證明時載明茶葉收割或採集之國家或地區為A國。

二、設若無法由B國政府及其授權單位加註其收割或採集之國家或地區為A國,得由進口人檢附貨品收割或採集地資訊之切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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