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輸入貨品表」增列加熱菸條文
即起施行 20230323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昨(二十二)日發布修正「限制輸入貨品表」,增列CCC3824.99.99.42-2「以非燃燒方式吸入之產品,無論是否含尼古丁」等三項貨品號列及其輸入規定代號「一一一」,並自二十二日生效。
為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類菸品及其組合元件不得輸入。配合前述規定及管理需要,對類菸品及其組合元件予以管制,因此增列CCC3824.99.99.42-2「以非燃燒方式吸入之產品,無論是否含尼古丁」等三項貨品號列及其輸入規定代號「一一一(管制輸入)」。
財政部國庫署昨表示,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行政院已核定與加熱菸有關條文自三月二十二日施行,衛福部亦於同日依該法第七條規定公告加熱菸為指定菸品。
依該法條規定,衛福部公告指定之菸品,業者應於製造或輸入前,向該部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為之。欲產製加熱菸者,不論是否取具菸製造業許可執照,應向衛福部申請審查並通過後,再向財政部申請新增「其他菸品」產品種類、或設立許可,並俟取得換(核)發之菸製造業許可執照後,始得產製經核定通過之加熱菸。取得菸進口業許可執照之業者如欲進口加熱菸,應先向衛福部確認該菸品是否經審查通過,若未經審查通過,應向該部申請審查並俟通過後,再辦理進口相關事宜。
至於加熱菸應否納為入境旅客隨身攜帶品項,經財政部與衛福部等機關會商共識,基於維護國民健康及菸害防制的立場,不予納入,因此入境旅客隨身攜帶之菸品品項僅限捲菸、菸絲及雪茄,加熱菸則不得攜帶入境。
國人入境時如攜帶菸品,務必誠實申報,且不得攜入加熱菸,違反者將視攜入加熱菸是否經衛福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而依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七條,或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或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或銷毀、退運該菸品。
近來海關仍查獲旅客攜帶電子煙與加熱菸入境,基於維護國人健康及菸害防制之考量,該類產品均不得攜帶入境,高雄關呼籲旅客勿再違反規定,以免受罰。該關指出,菸害防制法修正公布後,全面禁止包括電子煙在內之各式類菸品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並納管加熱菸之菸體及其載具。
依據新修正規定,加熱式菸品係屬該法授權衛福部得公告指定為「業者應於製造或輸入前,向該部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為之。」之菸品;該等菸品不論是否經該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旅客入境時均不得攜帶;違反者,將依菸酒管理法或菸害防制法規定,除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或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或銷毀、退運該等菸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