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處分確定 得於海關標售前申請備價購回 20221102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受處分人受有沒入處分確定後,得於海關標售前申請備價購回沒入之物品。臺北關昨(一)日表示,沒入處分確定後,該關即依貨物類別及時程辦理標售或銷毀作業,欲備價購回請儘速申請。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沒入處分確定後,受處分人得依法繳納稅捐,申請依核定貨價備款購回下列貨物或物品:一、准許進口或出口者。二、經管制進口或出口貨價在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者。但體積過巨或易於損壞變質,或其他不易拍賣或處理者,得不受貨價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之限制。

臺北關表示,受處分人得於沒入處分確定後,攜帶個人證件及處分書至該關法務緝案組櫃檯填寫備價購回申請書,經核准申請,並繳清貨價(即處分書上所列之完稅價格)及稅捐後,購回沒入之貨物;惟管制品因涉及輸出入規定,需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輸入許可文件或免驗證明始得購至國內,否則僅得以退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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