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修正「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20220615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財政部修正「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增訂最近三年無違反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為報關業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消極資格條件。

新修正第十八條規定,報關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二、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設立。三、前一年年錯單率(錯單份數占申報報單總數之百分比)未超過千分之三。但設置未滿一年,以實際經營期間認定之。四、最近三年無因違反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經海關核發處分書。但設置未滿三年,以實際經營期間認定之。海關對於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報關業,受委任辦理報關之貨物,得降低抽驗比率,其比率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本次修正,主要考量世界關務組織全球貿易安全與便捷化標準架構(WCO SAFE Framework)所揭櫫之優質企業法遵原則及海關管理報關業之需要,以維護供應鏈安全與便捷,並防止報關業因海關職務有關行為非法危害海關員工人身或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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