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修正 即日生效 20220607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昨(六)日發布修正「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依規定,廠商進口貨品,不得有產地標示不實情事,進口貨品本身、內外包裝、說明書、型錄、仿單或圖樣上如標示不實製造產地;或標示其他文字、圖案,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者,依下列處理原則辦理:

(一)進口外國貨品(空包裝容器或吊牌、標籤等標示物除外),標示不實製造產地(如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國內廠商製造或有製造字樣之類似文字,或原產地以外國家或地區製造之字樣);或標示其他文字(如TAIWANTAIPEI、多國產地標示、國內廠商名稱、地址、統一編號、電話、傳真、網址、XX公司榮譽出品或原產地以外國名、地名、廠商名稱、地址、統一編號、電話、傳真、網址等)、圖案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者,由經濟部貿易局依貿易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議處。進口人得向海關申請改善,無產地標示不實時,始准予通關放行,否則應予退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進口「鞋面」、「鞋底」二種鞋類半成品(包括大陸地區產製,經公告准許進口者),標示「MADE IN TAIWAN」或類似文字者。

2、進口前目以外之其他半成品,其產地標示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

3、未標示不實製造產地,而標示國內廠商名稱、地址、統一編號、電話、傳真、網址,但已註明「進口商」或「代理商」或「經銷商」或其他類似文字者。

4、標示國內廠商名稱、地址、統一編號、電話、傳真、網址、國內廠商註冊之商標,雖未註明進口商、代理商、經銷商或其他類似文字,但已於國內廠商名稱、地址、統一編號、電話、傳真、網址、國內廠商註冊之商標之標示處同一面鄰近處清楚標示正確產地者。

5、標示原料產地或商標登記之國名、地名或國家標誌,但已顯著標示原製造產地者。

6、進口貨品包裝上之嘜頭(Shipping Mark)標示目的地國(港)、目的地廠商,但已標示正確產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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