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修正草案三讀提高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罰鍰上限 20220429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立法院三讀通過「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高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違反相關規定罰鍰上限至三百萬元,並增訂轉運、轉口貨物通關程序、暫時儲存、申報方式等相關事項授權依據,以及配合修正違反規定之罰則。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法加強海關對業者之監管手段及確保貨物移動安全,該部將於該法修正公布後配合修訂相關法規並落實執行,以建構一個安全、有秩序之良好通關環境。

為明確規範轉運、轉口貨物之通關、申報及管理,強化貨棧、貨櫃集散站與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業者之管理,以及執行物聯網全時監控建置計畫,強化貨物監控強度,進一步確保貨物移動安全,財政部擬具「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朝野立委共識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將俟總統公布後施行。

財政部說明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十四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三條之一、第八十三條之二及第八十六條,增訂轉運、轉口貨物通關程序、暫時儲存、申報方式等相關事項之授權依據,及配合修正違反前開規定之罰則。

二、修正第二十五條,增訂經海關指定之保稅運貨工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含車機設備及車機封條)。

三、修正第二十六條之一,增訂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業者應置專責人員辦理自主管理事項及其應具備相關事項之授權依據。

四、修正第八十五條,將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違反相關規定之裁罰額度,由原定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提高為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五、修正第八十六條,提高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違反相關規定之罰鍰上限至三百萬元。

六、修正第八十六條之一,增訂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違反辦理自主管理相關規定之罰則。

七、修正第九十五條,修正依該法追繳貨價處分之救濟程序,無須申請復查即得以提起訴願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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