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關稅貨物復出口注意申報規定以免補稅 20220420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減免關稅貨物復運出口應注意申報規定,基隆關提醒業者注意有關免補徵及核退稅費規定,確實填報出口報單相關欄位,以保自身權益。

基隆關昨(十九)日指出,減免關稅的進口貨物如有轉讓或變更用途,依規定應補繳關稅,但經海關核准原貨復運出口者,則免予補稅。欲適用該免稅規定,業者需主動於出口報單「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報代碼「8」(申請文件審查),並於「其他申報事項」欄位敘明申請原因;該類案件如有待退還的營業稅、貨物稅等內地稅,也應以相同方式申報。

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減免關稅的進口貨物經海關核准原貨復運出口者,免予補稅,為利海關查明是否為原進口貨物並符合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參、十四及貨物稅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屬未經使用即原貨退運出口,可退還營業稅、貨物稅等內地稅的情形,業者於出口時,應使用G3(外貨復出口)報單申報,「申請查驗方式」欄填報「8」及「其他申報事項」欄註明原進口報單號碼及復運出口原因,以利海關審核,辦理後續免補關稅及退還內地稅費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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