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海關處分 得就同種類案件合併申請復查 20220415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不服海關處分之當事人,得就同種類案件合併申請復查。高雄關提醒當事人注意,申請復查之法定期間,仍以個別行政處分送達之翌日起算,因此如欲合併提起復查程序,宜審慎注意各處分申請復查之法定期限,避免因為時效問題導致「復查不受理」。

高雄關表示,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如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之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應補繳稅款、特別關稅,或依海關緝私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者,得於收到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

另數宗行政處分係基於同一當事人,且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者,得於法定救濟期間內合併申請復查。

為利於迅速解決糾紛、降低當事人提起行政救濟程序的成本,並有效紓減訟源,精進行政救濟辦案品質,如數宗行政處分係基於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的原因者,當事人得以一份復查申請書,針對數宗處分表明不服,合併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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