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人造石墨製品 申報稅則號別加速通關 20220414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進口「人造石墨及其製品」應確認基料成分、製程、加工程度及用途,正確申報稅則號別,以加速貨物通關。

高雄關表示,近來有業者報運進口人造石墨製「坩堝」,誤報稅則號別第6903.10.10號「坩堝,含石墨或其他碳或上述產品之混合物重量超過五○%者,但矽化石粉製品或類似矽土製者除外」。由於該類貨物係以焦炭與瀝青為基材、經粉碎混合成型,高溫(三千℃)石墨化後加工純化製成,屬於人造石墨製品,應歸列稅則號別第6815.10.00號「非電氣用石墨或碳精製品」,不同於稅則號別第6903.10.10號之耐火坩堝,係以石墨為主要基料如陶瓷般烘燒(主成分即為石墨免經高溫石墨化)而成,兩者基料、燒結溫度及製程有別。

人造石墨(電石墨)是一種碳的同素異性體,通常是在電熔爐中將磨細的焦炭與含碳質粘合物(例如瀝青或焦油)混合加熱到相當的高溫(二千五百至三千二百℃)「石墨化」而成。

依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第三八○一節詮釋,人造石墨通常是呈粉末狀、鱗片狀、塊狀、板狀、條狀、棒狀等形狀,未經加工者,歸列於第三八○一節。表面經加工、磨光、切割成特定形狀、車床加工、鑽研或粉碎等處理過的人造石墨,或已製成成品,若用於非電器目的者,一般歸列於第六八一五節;若用於電器目的者則列於第八五四五節;而以人造石墨為基料者,如陶瓷般經烘燒之耐火物品,應歸列於第六九○二或六九○三節。

該關呼籲,進口人報運該類貨品時,應先確認基料成分、製程、加工程度及其用途,正確申報稅則號別,若對貨物稅則號別或相關輸入規定有疑問,可於貨物進口前依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以加速貨物通關並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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