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食品應依輸入規定辦理同意文件以免受罰 20220321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自國外進口貨物日益盛行,財政部關務署呼籲進口食品應依貨品主管機關所訂輸入規定辦理相關同意文件。關務署指出,進口食品應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食品輸入查驗;進口錠狀、膠囊狀食品另須向衛福部取得許可文件。

關務署指出,個人自用食品(不含錠狀、膠囊狀食品),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六公斤以內(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及數量計)者,無須辦理食品輸入查驗,於海關進口報單填列通關代碼DH000000000002;進口供自用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至多十二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三十六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者,亦無須辦理食品輸入查驗及取得許可文件,僅須於海關進口報單同時填列通關代碼DH000000000002及DHI00000000001即可辦理通關。

關務署籲請進口人務必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違規受罰。食品輸入查驗申辦須知,可向食藥署洽詢(網址:https://www.fda.gov.tw/TC/site.aspx?sid=2403&r=1687732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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