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貿港區事業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年度盤點 以免受罰 20220321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高雄關表示,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每年應辦理存貨盤點,並於盤點後一個月內,將盤存清冊及結算報告表送海關備查;必要時得於期限內申請展延一個月。自貿港區事業未依規定定期盤點或送海關備查,由海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由海關停止其六個月以內之進儲貨物或由自貿港區管理機關廢止其營運許可。

取得營運許可之自貿港區事業,應於海關公告監管之翌日起十至十四個月間擇期辦理第一次年度盤點;其後除有特殊情形,事先報經海關核准,得酌予提前或延後外,每一年度盤點日期,距上年度盤點日期最少不得少於十個月,最多不得超過十四個月。

高雄關提醒,自貿港區事業應於盤點日前二週通知海關,並經海關確認盤點日期。近來發現部分業者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年度盤點,遭處罰鍰等情事,籲業者務必遵循辦理,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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