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人申報不實主動申請更正 免罰 20220310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關務署提供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進出口人因報單申報錯誤,涉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情事者,只要在海關、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檢舉、進行調查前,主動申請更正並補繳所漏稅款,可適用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三規定免予處罰。
關務署昨(九)日表示,為利徵納雙方對於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三規定之適用及遵循,該署訂定「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三進行調查認定原則」,進出口人申請更正時點,須於該認定原則所定調查時點前,且案件未經機關接獲檢舉,始符合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三的免罰規定。
關務署舉例,廠商報運貨物進口,應依貨物交易價格申報,過去曾有A公司報運進口貨物時低報價格,事後於海關進行調查前,主動向原申報關區陳報有低報價格情事,提供交易文件及匯款資料等事證,並補繳新臺幣六十三萬餘元稅款,經查證符合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三規定,免予處罰。案例中A公司如未能即時申請更正,嗣後經海關查得違法情事時,除追徵稅款外,將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等規定,面臨鉅額罰鍰,進口人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