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彩色電視機 應誠實申報產地及貨物稅 20220119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自國外購買彩色電視機進口時,應誠實申報產地及貨物稅,以免構成虛報而受罰,特別是屬大陸物品而虛報產地,不但可能受罰,貨品亦可能遭致沒入,不可不慎。

臺北關發現,近來有民眾自國外進口顯示器,原申報貨名為彩色顯示器,產地為日本,但經海關查驗發現是彩色電視機,且產地為大陸,除要追繳關稅及貨物稅外還涉及多項輸入規定。

臺北關指出,若進口之彩色顯示器本體不具有電視調諧器(TVTuner)裝置,且產品名稱、功能型錄及外包裝未標示有電視字樣,亦未併同具有電視調諧器功能之機具者,因無法直接接收電視視頻訊號及播放電視節目,即非貨物稅條例規定應課徵貨物稅之彩色電視機項目。

若進口的是彩色電視機,則屬應課徵貨物稅的貨品,其貨物分類號列,則歸列第8528.72.00.00-0號,對應的輸入規定有「C02」(屬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進口檢驗商品)、「MP1」(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如該電視具有WIFI或藍芽功能則會多一項輸入規定「602」(進口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由海關驗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後放行)。具上述輸入規定情形的貨品,需取得相關主管機關核發之輸入許可文件始准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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