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氟氯碳化物冷媒系統車輛 應先取得環署輸入許可
20220112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基隆關發現近來部分進口舊汽車空調系統,仍是使用R-12等氟氯碳化物(CFCs)冷媒系統,昨(十一)日特別提醒進口人,應確認貨物於國外裝船出口前已改用非氟氯碳化物(CFCs)冷媒系統,或取得行政院環保署的輸入許可,以免因涉及違章情事無法進口,甚至有觸法受罰的可能。
基隆關表示,為防止造成極端氣候變遷,世界各國均致力控制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及排放,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中雖未載明車輛有輸入簽審規定,惟依據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裝配有氟氯碳化物(CFCs)冷媒系統的機動車輛係屬列管產品,依同辦法第五條規定,列管化學物質或列管產品禁止輸入。由於國外年份較久的車輛尚有使用CFCs的情形,廠商或一般民眾進口時須多加注意。
基隆關指出,進口裝配氟氯碳化物(CFCs)冷媒系統的車輛如未取得環保署的輸入許可,即涉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籲進口人進口舊車輛前,應先與車輛原廠或出口商確認是否已換裝成非氟氯碳化物(CFCs)冷媒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