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運出口案查詢及核銷進口報單無紙化作業注意事項 修正 20220103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復運出口案件查詢及核銷進口報單無紙化作業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九點修正,該注意事項適用於復運出口G3、G5、D5、B8、B9及F5報單統計方式為81、82、92、9P及96之案件,即關稅法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及五十七條第二項之案件。

應核銷範圍:G3或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92,核銷進口報單納稅辦法為73、74、38及3E。G3或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9P,核銷進口報單納稅辦法為58、73及74。G3或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96,核銷進口報單納稅辦法為71、73及74。D5或B8出口報單統計方式92,核銷進口報單納稅辦法為73、74。B9出口報單(限非保稅貨物)統計方式96、92及9P,核銷進口報單納稅辦法為71、73及74。G3或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81、82,申請沖退原料稅欄位「Y」,核銷進口報單納稅辦法為32、41及42。F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92或9P,核銷進口報單納稅辦法為74。

復運出口報單統計方式為81、82、9M、53、92、9P、96者,可於查詢畫面查詢或查核原進口報單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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