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則預審涉輸入規定者 按各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20211230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關務署提供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關務署昨(二十九)日強調,稅則預審是提供商民申辦欲進口貨物所核列之號列,若該號列涉有輸入規定,進口時仍應依各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輸入許可,始得進口。

為加速貨物通關,海關自八十八年起實施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制度(稅則預審),進口人或其代理人若欲確認進口貨物應歸列之貨品分類號列,得於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辦稅則預審,經海關核列之號列如涉及貨物輸入規定,應依各相關輸入規定辦理。

關務署表示,近來有商民反映已經稅則預審核列號列之貨物,進口時仍無法順利通關,經發現係因民眾誤以為已取得稅則預審號列之貨物即屬准許進口,惟該物品尚涉輸入規定,卻未向主管機關辦理輸入許可文件,以致進口時無法順利完稅放行,造成通關延宕。

關務署舉例,就像已申請稅則預審號列6302.21.00.00-8「棉製其他印花床上用織物製品」,其輸入規定為MW0(大陸物品不准輸入)及C02(部分商品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進口檢驗商品),該類貨物於進口時需取得經濟部國貿局之輸入許可文件及經濟部商檢局之檢驗合格證後,方可完稅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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