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停業或廢照認定原則 明年起生效 20211224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為使海關對報關業者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裁處停止報關業務或廢止報關業務證照有一客觀裁罰標準,財政部訂定報關業停業或廢照認定原則將自明(一一一)年起生效。

高雄關指出,認定原則所稱報關業者辦理報關違規,係指報關業者有違反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或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未能檢具委任書或冒用進出口人名義申報、偽造、變造委任書等不法情事。報關業者辦理報關違規,且於最近一年內報運進口非洲豬瘟疫區豬肉製品達三次以上,或報運進出口毒品、槍械、偽幣等管制物品達三次以上者;或於同一年度前經海關裁處罰鍰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三十萬元者,皆屬違規情節重大,海關得裁處其停業六個月以下或廢止報關業務證照。

財政部訂定該認定原則目的,在於對違規情節重大的認定及確保裁罰的一致性,以期提升報關業者法遵意識,並對不適任業者設定退場機制。

高雄關已將相關裁罰基準、說明等輔以簡報檔方式張貼於高雄關網站(https://kaohsiung.cus-toms.gov.tw/multiple-html/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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