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關籲科學園注意 保稅品委託加工規定 20211222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原料或半製品運往課稅區加工,其所委託加工廠商須以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研究機構,或已辦妥工廠登記之工廠為限,請科學園區事業注意。

臺中關指出,依據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保稅貨品委託及受託、互託加工,園區事業之原料或半製品委託課稅區廠商加工,應檢附合約書或經委、受託加工雙方簽署之訂單、加工廠商之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向科學園區管理局申請核准。但園區事業委託其設立於課稅區分廠之委託加工案件,合約或訂單得以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代替。該項作業之申請,得以電子傳輸方式辦理,並應於核准後一年內運出園區加工,貨物運出廠(區)日期起算一年內為限,屆期未運回者,應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日內繕具報單補稅。前項委託加工案件,加工廠商所添加之原料不得申請退稅。

園區事業之原料或半製品得委託科學園區園區事業、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之園區事業或保稅工廠加工,加工廠商所添加之保稅原料得申請除帳。

至於園區事業以自己名義由加工廠商或設立於其他關區之分廠處直接出口加工品者,逕憑出口報單向海關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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