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港區貨櫃物跨區移運監控試辦作業要點 生效 20211122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為強化自由貿易港區貨櫃(物)運送控管及異常訊息處理機制,關務署建置「自由貿易港區貨櫃(物)跨區移運監控系統」,導入全球定位系統(GPS)技術,試辦監控貨櫃(物)入出區及運送期間之路徑、運輸狀況等動態訊息,特訂定「自由貿易港區貨櫃物跨區移運監控試辦作業要點」,即起生效。

自由港區專用車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關務署得於監控系統登錄為試辦車輛,參與監控系統試辦作業:(一)裝置關務署提供之GPS車機。(二)自行裝置GPS車機並經關務署審核同意。前項第一款規定車輛於作業要點公告翌日起六個月內未載運第三點第一項規定貨物,或雖有載運,未配合執行第五點規定「預先派車」作業,經海關通知仍未改善者,海關得收回車機另行分配。試辦車輛如須將GPS車機移裝至其他車輛,應於移機一週前至監控系統「線上報修」提出申請,改由移入車機之專用車隊為試辦車輛。

試辦車輛載運下列報單報運貨物(報單放行附帶條件代碼列「八」:自由港區專用運貨工具運送),按第五點規定完成派車作業者,依作業要點進行跨區移運監控:(一)F1報單貨物卸存地點與進儲之自由港區事業位處不同管制區。(二)F3報單買、賣方自由港區事業位處不同管制區。(三)F4報單買、賣方皆為自由港區事業。(四)F5報單第一與第二貨物卸存地點位處不同管制區。前項各款報單報運應押運之未開放准許進口大陸農產品及食品(報單放行附帶條件代碼列「一」:押運),得由自由港區事業向海關稽查單位或押運單位申請替代押運,經海關批示以試辦車輛載運並加封海關封條者,免予押運,並依作業要點辦理派車及監控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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