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發布報關業違規情節重大停業或廢照認定原則
進口重大違禁品1年3次以上 將停業或廢照 20211117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財政部發布報關業違規情節重大停業或廢照認定原則,關務署表示,為嚴懲違規情節重大之報關業者,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業務或廢止報關業務證照。為期裁處有客觀標準,財政部於本(十一)月十一日發布「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裁處停業或廢照認定原則」,並自明(一一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關務署表示,認定原則規範報關業者未檢具委任書或冒用進出口人名義申報,如報運進口非洲豬瘟疫區之豬肉產品,或報運進(出)口重大管制物品(例如:毒品、槍械及偽幣等),因對國民健康、社會治安及交易秩序有嚴重危害,因此於最近一年內有該行為達三次以上者,屬違規情節重大,海關將裁處停業或廢照處分。
另考量報運進口非洲豬瘟疫區之豬肉產品對國內養豬產業可能造成重大傷害及影響,為利各關裁罰有一致性標準,依據違規次數及豬肉產品重量,增訂停業日數及廢照之裁罰基準表,對於最近一年內違規三次以上,五次以下,且該次進口豬肉產品重量未逾六十公斤之違章,按其違章情節,論處六個月以下停業處分;違規六次以上,或違規第三次以後該次報運重量逾六十公斤者,即得廢照,以落實對報關業者管理。
此外,即使未違規報運上開豬肉產品或重大管制物品,本次認定原則對於屢次報關未檢具委任書,或冒用進出口人名義申報,顯示法遵意識低落之報關業者,同樣設有退場機制,即報關業者辦理報關違規,同一年度前經海關裁處罰鍰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三十萬元者,海關得裁處停業處分;合計達一百萬元者,海關得裁處廢照處分。
關務署呼籲,訂定認定原則之目的在汰除不適任報關業者,建立具法治觀念之通關環境,顯現政府嚴防非洲豬瘟及重大管制物品,共同守護養豬產業及社會秩序的決心,部分不肖業者切勿心存僥倖,誤蹈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