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貿港區特定貨品出口須經部核准
20211028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自由貿易港區特定貨品出口應先取得經濟部核准,以加速通關。
關務署昨(二十七)日表示,為避免中國大陸產品透過我國自由貿易港區偽報臺灣產製輸往歐盟、英國及美國,規避該等國家對中國大陸課徵反傾銷稅、平衡稅措施,導致歐盟等對我國相關產品展開反規避調查,影響我國合法廠商權益,經濟部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公告自由貿易港區輸往下列國家之貨品,應事先取得該部核發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特定貨品輸出許可」(見圖,關務署供):
一、輸往歐盟之「自行車」、「鋁製輪胎圈」、「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鋼鐵產品」。
二、輸往英國之「自行車」、「鋁製輪胎圈」及「電動輔助自行車」。
三、輸往美國之「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
關務署表示,海關配合經濟部公告於通關系統執行收單管理,業者報運F5出口報單如符合上述情況,除應配合填報輸出許可號碼及項次外,並應填目的地國家代碼,未填報或填報錯誤者,系統將不受理報關。
關務署表示,該類報單詳細填報說明及貨品分類號列可於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捌、十二查得,歡迎業者多加利用並配合辦理,以加速通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