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發布修正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20211020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財政部昨(十九)日發布修正「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在海關轄區內辦理報關業務之報關業員工,均應佩帶報關證,並嚴守秩序及接受關員合法指導。其向海關辦理報關納稅各項業務,應視為代表報關業,報關業對其報關業務有關之行為應負全部責任。但報關業選任員工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者,得免除其責任。

新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規定,報關業僱用辦理報關業務之員工,除專責報關人員應依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報關證外,應於僱用時向海關申請登記,領取報關證。必要時海關得調查專責報關人員或員工之刑事案件紀錄。領取報關證之員工離職時,應於三十日內向海關報備,並繳銷其報關證。前項報關證之請領及繳銷,得經報關商業同業公會轉海關申請辦理。

第二十五條規定,報關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洩漏客戶所交付之貿易文件內容或工商秘密。二、與委任人串通舞弊。三、對於海關員工與職務有關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四、向委任人浮收費用,詐取錢財或故意延遲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及提領等手續。五、因海關職務有關行為,對海關員工施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危害其人身或財產安全。六、其他違反關務法規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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