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國外郵寄自用藥品回國應注意限量規定 20211012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民眾自國外寄送藥品回國時,不論處方用藥或非處方用藥,原則上均應向食藥署申請進口許可;自國外郵寄自用藥品回國,亦應注意限量規定。

高雄關表示,近來經常有民眾從國外網站購買或託親友自國外郵寄自用藥品回國,因未諳法令規定,事先未能取得主管機關衛福部食藥署進口同意書,以致收到「進口郵件補辦手續通知單」,需再花費較多時間補辦相關程序才能領回包裹。

高雄關強調,民眾自國外寄送藥品回國時,不論處方用藥或非處方用藥,原則上均應向食藥署申請進口許可。依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處方藥品不得超過處方箋之合理用量;非處方藥品於六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除特殊需要,應申請食藥署核准外,每次數量不得超過十二瓶或軟管類十二支或總量一千二百顆。

民眾向食藥署申請獲核發進口同意書後,海關依該同意書所核准數量放行。若未能檢具進口同意書,如係供自用者,海關則僅依該署函釋核放每種二瓶(盒)為限,合計不超過六種,其餘超量藥品必須另行辦理退運或聲明放棄。

高雄關特別提醒民眾,應注意藥品包裝標示數量,避免超過限量;另部分高劑量維他命或保健食品在國內被列為藥品,亦應申請核准始可放行,並請善用食藥署網站個人輸入自用藥品專區查詢相關規定,線上申辦「個人自用藥品專案進口」,於郵包進口前先行申請藥品進口同意書電子文件,即可於收到郵局寄發之「補辦驗關手續通知單」後回傳海關核銷放行,以避免事後補辦程序費時又費力。

衛福部食藥署申請進口同意文件之相關說明及申辦網站,可至我的E政府搜尋「個人自用藥品專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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