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不因提起行政救濟而停止執行
20211004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高雄關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按違反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處分,依關稅法第九十五條、海關緝私條例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並無例外停止執行之規定,因此行政處分不因納稅義務人提起行政救濟程序而停止執行。惟個案是否符合例外停止執行之情形,仍按具體事實認定。
該關指出,按訴願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及行政訴訟法第一一六條第一項規定,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因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停止。又例外停止行政處分之執行,應具備下列要件:
1、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其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2、行政處分之停止執行不影響維護重大利益之必要性,為訴願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及行政訴訟法第一一六條第二項所明定。
我國法制基於維護行政效率之目的,行政處分對外生效後即產生執行力而得為執行,因此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並不停止行政處分之執行,此為「不停止執行原則」。前揭「除法律另有規定」,係指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例外可停止執行之情形,如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以提起行政救濟、提供擔保或繳納部分款項為停止執行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