傾銷調查實體及程序依WTO反傾銷協定辦理 20210909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關務署重申,傾銷調查之實體及程序皆依世貿組織(WTO)反傾銷協定規定辦理,我國廠商進口磁磚,須提交由個別廠商生產並直接出口至我國之相關進口證明資料,海關審核後,進口商方得適用個別廠商稅率,否則將依其他廠商稅率課徵。若業者提供不實資料,利用○%稅率廠商名義進口涉案貨物規避反傾銷稅,海關將依刑法或海關緝私條例追究責任。

針對有關外界指「東南亞磁磚傾銷,本土業者重傷」一事,關務署特別提出說明表示,傾銷事實的判斷,係根據印度等涉案國製造商或出口商實際貨物內銷價格與外銷我國價格自為比較,分別認定各涉案廠商之傾銷差率,非與其他涉案廠商或與我國內廠商價格進行比較,有關所指「低價不課稅、高價要課稅」之說法,顯對傾銷之定義有所誤解。

另循往例,財政部於最終傾銷調查皆辦理實地查證,惟因調查期間全球疫情嚴峻,該部爰參考美國、歐盟等國採取之因應措施,改以電子郵件方式,請廠商提供問卷憑證及帳冊資料以供驗證及勾稽,相關調查程序與實地查證無異。

越南入會(WTO)議定書已屆期,市場經濟地位之認定應依各會員國之國內法規處理。

關務署指出,財政部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有關非市場經濟國家認定公告,僅列中國大陸,因此越南尚無非市場經濟之適用。阿根廷於一○七年對越南磁磚產品課徵反傾銷稅案,即未認越南為非市場經濟國家。

另外界指阿拉伯海灣國家於一○九年對印度課徵一七·六%至一○六%反傾銷稅,高於我國調查稅率,因各國辦理反傾銷調查,其調查資料期間選定與價格資料採用均存在差異,因此認定結果必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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