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監視系統檔案保存期 基隆關籲倉儲業者配合
20210811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海關管理貨棧及貨櫃集散站辦法修正,海關必要時得命貨棧、貨櫃集散站及實施自主管理的相關業者,延長監視系統檔案存檔期間,基隆關籲請業者注意配合辦理。
財政部為提升監管效能,並落實風險管理,今年初發布修正「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十三條之一、「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七條之一及「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明訂海關必要時,得命貨棧、貨櫃集散站及上開實施自主管理的相關業者,延長監視系統檔案存檔期間。
基隆關表示,監控錄影設備為倉儲業者執行門禁管理的必要硬體設施,修法前原規定監視錄影檔案應存檔三十日以上,考量於特定情形下已不符所需,本次修法特別明訂,如有海關稽核時屢次發現有不符法規或已發生重大違章案件等情形,海關認有加強監控必要,以避免不法行為發生,得命業者延長監視系統檔案存檔天數至九十日以上,以利海關調閱查核與違法事證蒐集。
基隆關強調,貨棧及貨櫃集散站為進出口貨物存儲及辦理通關作業的重要場所,為強化貨物移動及儲存的安全,該關籲請業者配合新修正規定,以加強貨櫃(物)的安全管控。